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综治管理

苏州科技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条例

发布者:  时间:2014-03-25 12:21:09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安全和政治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运用各种切实可行的手段,加强治安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师生员工安全和学校稳定。
第三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建立“学校校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头负责,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校上下逐级负责,师生员工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学校安全、师生满意”的工作目标。
第五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和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二) 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努力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物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治安秩序;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校和师生员工安全的违法犯罪,保护师生员工的权益;
(四) 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等组织的建设,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 及时、稳妥地调查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校园政治稳定;
(六)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校内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人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加强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综治委”),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省教育厅和苏州市政法部门的业务指导。
综合治理委员会,由分管稳定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任主任委员,校区书记,校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综治委下设办公室(简称“综治办”),挂靠在校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兼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对全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 各系、部建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或主任任组长,分管稳定工作的副书记或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各系办公室为该系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系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

第  1  2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