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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校内规章

苏州科技大学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规定

发布者:陈金建   时间:2021-04-26 15:39:02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达到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目的,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视频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是学校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 学校人员密集场所、公共部位以及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财会室、档案室等重点要害部位均应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第四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主要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等的专用技术产品,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校内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 学校视频监控系统属于安防系统,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系统的秘密;

(四)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五)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作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着“学校统筹,分级建设”、“谁建设,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信息建设与管理中心、设备处、保卫处负责校园公共场所与重点要害部位监控系统建设,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部位分系统建设,建成后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七条 信息建设与管理中心、保卫处负责全校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工作。信息建设与管理中心、设备处、保卫处负责学校监控中心系统管理、维护保养、制定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建设的监控报警系统管理与维护保养;保卫处负责对各二级单位监控系统的业务培训与指导和工作检查。

第八条 各单位在新建、改造、装潢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停用、挪移、损坏电子

监控报警系统设备。如因单位建设规划确实需要停用、挪移的,须提前报告保卫处,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各单位报警系统布防、撤防须明确专人负责,并报保卫处备案,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行业有关要求进行布防,如因人员调动、工作原因更换布防、撤防责任人,需及时通报保卫处进行变更。

第三章 监控设施的运转与维护

第十条 保卫处对相关监控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监督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第十一条 按照相关制度不定期进行突发事件的演习,其中包括监控系统突发情况的操作演练,提高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的熟练程度。

第十二条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须定期对监控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发现监控设备损坏,应及时上报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尤其是每年的寒暑假、重大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

第十三条 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发现网络使用异常情况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四章 监控系统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监控系统工作人员须铭记工作制度:

(一)严禁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严禁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严禁故意隐匿、毁弃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严禁擅自向本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

(五)不得擅自改变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一)故意遮挡和损坏监控设备;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监控录像及相关资料外泄的,以及造成不当后果的;

(三)监控系统管理人未及时布防,给单位和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有关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的

 

第五章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监控中心实行 24 小时值班工作制度。工作人员要利用监控设备做好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空中巡查工作,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巡逻人员和门卫下达指令,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第十七条 保持监控室内卫生清洁、干燥,有关物品摆放整齐,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第十八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

第十九条 发现监视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保修,使之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凡是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记录下来;

第二十一条 做好交接班手续,无遗漏,无差错,登记准确及时,内容清楚;第二十二条 值班人员在日常使用中必须小心爱护设备,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第二十三条 不得使用监控使用的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四条 当班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电影、玩游戏、玩手机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六章 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

第二十五条 视频监控资料原则上仅用于校内及周边治安、交通、消防、稳定等案事件的查处,除系统维护人员、安保人员、主管领导外,非经允许,严禁无关人员使用监控系统;

第二十六条 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 随意操作监控设备,严禁查看、复制、删除录像资料,如需查看相关资料必须经保卫处同意,填写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方可查阅。

第二十七条 校内部门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一)填写《苏州科技大学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须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如调取原因涉密,则在调取原因栏里填写:涉密。凡执行涉密案事件的审批单,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打听、不过问。

(二)一般案(事)件经治安科负责人签字同意加盖公章后,便可调阅视频监控资料;个别涉及重要案件的视频资料,还需保卫处处长批准后,方可调阅;调阅内容如需拷贝复制还需经信息建设与管理中心审批同意。

(三)申请单经签字、盖章后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按照所申请的内容进行调阅,并按要求填写调阅记录,须明确记录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以及调阅视频资料的时间段等情况,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保存。

第二十八条 校外单位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一)校外单位原则上只限公安、检察、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因案件需要进行调取,其他单位必须经公安或司法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并得到批准后方能调取。

(二)校外单位申请调阅学校视频监控资料,须出示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填写《苏州科技大学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并经治安科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调阅。个别涉及重要案件的视频资料,还需保卫处处长批准后,方可调阅。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经同意调阅相关视频资料后,必须做好对资料内容的保密工作,资料除用于相关调查工作外,不得随意向外散布。如因资料内容外泄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由调阅单位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三十条 信息建设与管理中心、保卫处应加强对校园视频监控中心的管理,指定专人管理监控系统密码、负责视频监控资料的调阅、备份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系统录像资料根据系统情况,由工作人员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定期删除,严禁随意删除录像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由信息建设与管理中心、保卫处负责解释。